港口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2017-03-15 08:05:59 99

      版权所有:北京污水宝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毛佚名 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更多详情请致电400-6655-288

  1 一般要求

  1.1 新建工程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镇排水或直接排入水体。

  1.2 污水处理的设备、管道应根据气象、水质等条件采取防护措施。

  1.3 污水管道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采用重力流。当管道埋设深度较大时,可设中间提升泵站。

  2 含油污水

  2.1 港口船舶含油压舱水、洗舱油污水 、舱底油污水、机修车间和流动机械冲洗的含油污水应根据水量水质选择处理方法。

  2.2 含油压舱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 无专用压载水舱的油轮,排向接收设施的含油压舱水量,可按船舶载重吨的百分比进行计算。沿海单艘船为25%-30%,内河单艘船最大为25%。

  2.2.2 油船压舱水的年水量可按式(2.2一1)计算。

  Ys=Vc·N·S·K (2.2—1)

  式中: Ys——年油船压舱水量(t);

  Vc——无专用压载水舱设计船型载重吨(t/艘);

  N——无专用压载水舱的船舶年到港次数;

  S——压载水占设计船型载重吨的百分比(%);

  K——船舶压载水实载率(%),可取30%-50%。

 

  2.2.3 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取1000~3000mg/l。

    l    

 1000000

 

 

2.2.4 年压舱水中油量可按式(2.2—2)计算。

  Ya=Ys·C· (2.2—2)

  式中: Ya——年压舱水中油量(t);

  C——压舱水中含油量(mg/1)

  2.2.5 压舱水处理宜采用以下工艺流程:

  压舱水

       并应设污水计量及油份浓度控制装置,还应根据粘度确定采用加温措施。

  2.2.6 原油压舱水、成品油压舱水应分设隔油处理设施。

  2.2.7 调节池的容积应满足接收设计船型单船最大压舱水量;气浮、过滤、吸附工艺的处理能力,可按计算的日乎均压舱水量确定。

  2.3 船舶洗舱油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 换装油晶时的洗舱水量宜按船舶载重吨的10%~20%确定。修船时的洗舱水量可按船舶载重吨的4%~30%确定。

  2.3.2 污水处理前的水温可根据油晶的种类按25~30℃选取。粘度较大、凝固点高的油品洗舱水的处理装置,应采取加温措施。

  2.3.3 含油量宜按实测资料数据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取3000-6000mg/l。

  2.3.4 洗舱污水处理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洗舱水

  并应设污水计量及油份浓度控制装置。

  2.3.5 经处理过的水宜回收利用。

  2.4 船舶舱底油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2.4.1 污水量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对未使用由水分离器的船舶可按表2.4.1中数据选取。

  船舶舱底油污水水量表 表2.4.1

船舶载重吨

(t)

舱底油污水产生量

(td·艘)

船舶载重吨

(t)

舱底油污水产生量

(td·艘)

500

0.14

3000-7000

O.81-1.96

500-1000

0.14-0.27

7000-15000

1.964.20

1000-3000

O.27-0.81

15000-25000

4.20-7.00

  2.4.2:舱底水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取2000—20000mg/1。

  2.4.3 油污水处理宜采用本规范第2.2条的处理工艺。

  2.5 装卸油品码头、油罐区防治油污染应符合下列规定。

  2.5.1 输送油品管道的伸缩接头、阀门、油管与船舶连接处应设有集油沟、集油池或接油盘。管道接头处法兰填片应采用耐油材料。

  2.5.2 铁路及汽车装卸油栈桥下应设收集事故溢油、漏油及含油污水的集水、集油槽。收集的含油污水应送处理厂、站处理。

  3.2.5.3 油库、油罐产生的油污水应收集后,送污水处理场处理。容积在1000ma以下的油罐,洗罐污水量可按罐容的o.2计算;1000ma以上的油罐,洗罐污水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

  2.6 流动机械冲洗水和机械修理厂、站洗涤机械或机械零件的含油污水,可采用沉淀、隔油、油水分离器分离的处理工艺。

  2.7 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必须考虑防火要求,处理油污水的机电设备必须满足防爆要求。

  3 含煤污水

  3.1 煤码头堆场的迳流雨水,码头面带式输送机、廊道、转动站冲洗水,翻车机房地下室、坑道集水等含煤污水应进行收集和处理。

  3.2 煤堆场迳流雨水量可按式(3.2)计算。

  V=·ψ·H·F (3.2)

  式中: V——迳流雨水量(m3);

  ψ——迳流系数,取0.1—0.2;

  H——多年最大日降雨深(m)的最小值;

  F——汇水面积(m2)。

  确定码头面、带式输送机等处冲洗水量时,冲洗强度可取每次5l/m2。

  3.3 含煤污水的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污水中悬浮物含量可取1000-3000mg/I;pH值可取5-8。

  3.4 含煤污水处理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 在水资源缺乏地区处理后的水应回收利用,并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3.4.2 污水处理后不回收利用时,可采用沉淀处理的方法。

  3.5 污水处理站提升污水和污泥的设备应满足耐磨及防堵塞的要求。

  3.6 污水处理站宜设液位测量、流量测量及集中控制等装置。

  4 含矿污水

  4.1 码头堆场的迳流雨水,码头面、带式输送机、廊道、转动站的冲洗水,坑道集水等含矿污水应进行收集和处理。

  4.2 矿石堆场的迳流流雨水量、冲洗水量可参照本规范第3.2条进行计算。

  4.3 含矿污水应根据悬浮物含量和pH值,采用本规范第3.4条的处理工艺流程进行处理。

  4.4 码头面、廊道、转运站等冲洗水在进入排水系统前,宜设初沉池;采用管道输送时,应设管道清洗设施。

  5 集装箱洗箱污水

  5.1 集装箱洗箱污水处理站的设置,应根据所需冲洗的箱量、货种等因素确定。

  5.2 最大日洗箱水量可分别按式(5.2.一1)、·(5.2.一2)计算。

  机械洗箱的日最大洗箱水量:

  Wj=Q·T·Nd (5.2—1)

  式中: Wj——机械冲洗时的日最大洗箱水量(m3/d);

  Q——机械冲洗水量(m3/min);

  T——用机械冲洗每个集装箱的时间(min/TEU);

  Nd——最大日洗箱量(TEU/d)。

  人工洗箱的日洗箱水量:

  WR=V.N (5.2—2)

  式中: WR——人工洗箱时的日最大洗箱水量(m3/d),

  V——人工冲洗每个集装箱的水量(m3/TEU)。

Na

D

5.3 日最大洗箱量可按式(5.3)计算。

·K

Nd= (5.3)

  式中: Nd——日最大洗箱量(TEU);

  Na——千年洗箱总量(TEU);

  D——年工作日(d);

  K——日洗箱不均匀系数,可取K=2。

  5.4 年洗箱总量可按式(5.4)计算。

  Na=Tt·C·Z·B (5.4)

  式中: Tt一经折算成标准箱的年吞吐量(TEU);

  C——进口箱数占吞吐集装箱总数的百分比(%);

  Z——实箱率(%),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取70%~90%;

  B——冲洗比(%);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取2.5%~5%

  5.5 集装箱洗箱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5.1 件杂货、食品、冷藏集装箱的洗箱污水,可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5.5.2 当洗箱废水中含有动植物油类及其他油品时,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5.5.3 装载有毒物品的集装箱应先清扫再洗箱。洗箱废水可采用活性碳吸附、加药反应、离子交换等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

  5.5.4.采用过滤方法处理洗箱污水时,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作滤料。

  5.6 国际集装箱的洗箱污水处理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的规定。

  6 散装有毒液体废水

  6.1 散装有毒液体废水按有毒有害程度分为A、B、C、D四类,应根据《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水公约》附加Ⅱ的规定确定分类名单。

  6.2 散装有毒液体码头应根据装卸有毒液体物质的种类、设计船型,设置接收和处理船舶洗舱水、泵舱舱底水等含有毒液体废水的设施。

  6.3 A类物质卸船港接收船舶洗舱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 必须接收的预洗舱水量应按从每一个舱内排出的有毒物质浓度进行计算。当排出浓度为0.10%时,水量可取10m3;当排出浓度为0.01%时;水量可取lOOm3。排出浓度应按附则Ⅱ确定的分类名单选取。

  6.3.2 当在卸船港需装载另一种物质,所装载的物质为短途航行时,应接收的进一步洗舱水量,可按每一个舱5~50m3计算。

  6.3.3 需装载另一种物质时,应接受的达到清洁条件所需洗舱水量,可按每舱不超过lOOm3计算。

  6.3.4 需达到装载另一种物质要求清洁条件的总洗舱水量也可按载货舱容积的3%一5%计算。

  6.4 B类、C类和D类物质卸船港接收有毒液体残留物和洗舱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 B类和C类物质船舱残留物每舱可取1~3m3;洗舱水量每舱可取3m3。

  6.4.2 B类、C类和D类物质达到清洁条件的洗舱水量,大型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每船可取50~200m3;小型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每船可取5~20m3。

  6.5 船舶泵舱舱底水量可取5m3。

  6.6 散装有毒液体采用专船定向、品种单一的卸船码头,可不设接收处理船舶有毒液体废水的设施。

  6.7 新建多品种散装有毒液体的装船港,必要时,可设置接收处理船舶洗舱水和泵舱舱底水的设施。

  6.8 船舶洗舱水和泵舱舱底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8.1 在有条件时,应送至生产该类有毒液体物质的工厂或送处理该类有毒液体废水处理站处理。

  6.8.2 需在港区处理时,可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6.9 港区散装有毒液体贮罐水、泵讣和管道的冲洗水,可采用与船舶洗舱水相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宜采用同一处理设施。

  6.10 洗罐水量可取贮罐容积的10%~20%。

  3.7 生 活 污 水

  7.1 港口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 未经处理的港区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7.1.2 生活污水宜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水系统;条件不具备时,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7.1.3当生活污水量很小,污水排入水体的环境容量较大时,可采用化粪池或沼气净化池处理,同时应考虑远期建立二级处理设施;当污水量较小,必须达到排放标准时,可采用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

  7.1.4当环境条件允许时,海港生活污水可采用一级处理后深海排放。

  7.2 港区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进行计算;排至岸上的船舶生活污水量,应根据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能力及到港艘次确定。

  7.3 港区及船舶生活污水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每人每日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可取30~50g;固体悬浮物可取35~50s;港区生活污水可取中值,船舶生活污水宜取下限值。

  7.4 生活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 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于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靠近生活污水排出量大的区域;同主要生产、辅助生产、生活区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并宜预留处理能力或发展场地。

  7.4.2 生活污水处理站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7.4.3 生化处理设施可采用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池及氧化沟等。

  7.4.4 污泥处理应设污泥浓缩池或湿污泥池,并宜设污泥的消化、干化或脱水等设施。

  7.4.5 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化验室、值班室、维修间、贮藏间并配计量、维修、水质监测等设备。

  7.4.6 寒冷地区港口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7.5 食堂生活污水应经隔油处理后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

  7.6 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进行绿化和美化。

  8 其他废水

  8.1 散装化肥码头应收集码头面、堆场、装卸机械的冲洗水,并宜根据水质、水量确定处理方法。

  8.2 港口通讯中心及流动机械用电瓶充电间的废水应进行收集,并宜采用中和、沉淀等方法进行处理。当含铅量超过排放标准时,可增加吸附除铅处理。具体参见 污水处理技术资料或污水技术资料更多相关技术文档。

  8.3 一级危险晶码头中剧毒及有毒物质的堆场、仓库应先清扫再冲洗。冲洗水应进行收集,并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8.4 港口医院污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设独立处理设施。

电话咨询
客户案例
服务项目
QQ客服